中新网杭州10月14日电(奚金燕 蓝伊旎)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沪苏皖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旨在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
据悉,两个文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文件规定,符合6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除外。其中,包含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相关区域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6种情形。
“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减少对经营主体带来的伤害,提供一个更宽松、更有安全感的生产经营环境?这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所考虑的。”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了沪苏皖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着重考虑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探索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对符合涉嫌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情况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事项清单》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品化妆品监管6个业务领域的22个情形中,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一家公司在自家的公众号上发布了“某某商品全国最佳”的广告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经综合研判不存在证据损毁的情形,执法人员决定不实施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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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娄进朋 2024年10月17日 00:17952.8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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