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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近年来,吉林省辽源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通过建强综治中心、推动政法资源力量下沉网格、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建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组织体系和治理体系,探索形成了多元解纷“辽源模式”。

创新模式强基础。在辽源市委、市政府的强力推进下,在市委政法委的全面协调下,在县(区)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辽源市以新标准、新模式全面建成了1个市级、4个县(区)级、47个乡镇(街道)级、563个村(社区)级综治中心,实现了组织布局全覆盖。县(区)综治中心均选址新建,独立办公,平均建筑面积达900平方米以上,内部功能分区采取“268+N”的方式设置;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统一按照“1窗+4室”的模式进行功能设置,同时接入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村(社区)综治中心统一按照“3室”标准建设,配备信息系统终端,连接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群众诉求在综治中心内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之间信息化流转。

配强力量建队伍。在市委的全力支持下,经省、市编办批准797966金沙娱场,辽源市将市、县(区)综治中心全部设立为同级党委政法委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按照“政治强、作风实、懂法律、善调解、能协调”的要求,积极推进综治中心进驻人员选配工作。目前,市综治中心配备工作人员7人;4个县(区)综治中心共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9人,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派驻工作人员72人;47个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共配备工作人员514人;563个村(社区)综治中心广泛吸纳网格长、辅警、综治协管员等参与综治中心工作,有效充实了中心工作力量。

完善机制提质效。突出“力量整合、功能融合”,构建了纵向“分级负责”贯通上下、横向“多方参与”衔接到边的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网络,建强便民解纷“主渠道”。4个县(区)信访局及原信访接待中心全部迁入同级综治中心,建立了“综治+信访”衔接机制,打造了访源治理“新引擎”;4个县(区)人民法院组建了4个专业诉讼服务团队,进驻县(区)综治中心,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形成了“一楼窗口随时解、二楼各室深入调、争取不进三楼庭”的诉求化解工作格局;乡镇(街道)充分利用矛盾纠纷调解室、心理咨询室等资源,建成群众诉求化解工作机制,成为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利益和诉求、解决诉求事项的“主阵地”;制定《辽源市县(区)综治中心工作手册》《辽源市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工作手册》《辽源市村(社区)综治中心工作手册》《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工作手册》,涵盖工作指引、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23项制度机制797966金沙娱场,为综治中心高效运转提供了根本遵循。

大力助推“警地融合”工作机制。形成了就地接处纠纷求助警情、警务责任区发生案(事)件必到现场等工作机制,全市27个派出所所长全部担任乡镇行政副职797966金沙娱场,同步担任本级综治中心副主任,224名社区(村)民警、辅警全部进入社区(村)“两委”,承担同级综治中心交办工作任务。同时,建立完善市平安志愿者协会、县分局分会及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工作站三级联动体制机制,成立志愿组织78个797966金沙娱场,吸收物业保安、快递员等各行业志愿者3000余人。

着力推动“法官进网格”活动走深走实。构建“法官进网格”“1+3+1”解纷机制,65名员额法官、1246名网格长、387名调解员、584名群众代表、592名辅警组成解纷团队,线上统一收发指令任务,线下开展网格纠纷排查,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同时,积极推进“无讼社区、无讼村屯”建设,依托“1+3+1”解纷机制,下沉审判力量,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797966金沙娱场,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成诉、成访之前。

推动执法司法服务关口前移。立足打造运行有序、务实高效的便民法律服务体系,引导群众自觉做到尊法、守法、学法、用法797966金沙娱场,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检察机关着力扩大上门听证案件范围和规模,推动“法结”和“心结”一起“解”;司法行政机关持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向网格内延伸,实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并按照“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依托基层警务用车,打造14个“流动百姓说事点”,深入网格为群众提供便捷、普惠、高效的法律服务。

丰富平台功能。打造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贯通的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建成“数据集成、统一指挥、及时响应、协同联动、有效处置”社会治理服务工作网络,实现对全市人、地、事、物、组织“五大要素”的一网汇集、综合运用。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高效处置网格事件、推动群众诉求联调联处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网格事件处置指令、群众诉求联调联处指令网上推送,形成横向整合、纵向打通、闭环管理的运行新机制,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

强化协调联动。围绕节约行政成本、提升治理成效下功夫、求突破,把96个县(区)职能部门汇入社会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横向推进职能部门资源整合,纵向推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贯通,运行管理上实行扁平化指挥,形成“线上吹哨、线下报到”“基层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体系,实现诉求事项“‘一站式’联合接待、‘一揽子’调处化解、‘一条龙’服务群众”,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职能精准的公共服务。

延伸工作触角。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为方向,健全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辽源市先后两次为基层网格长配发手持信息终端,网格内“急难愁盼”问题均可一键上报、实时办理,实现群众向网格长反映的问题“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办”,激活了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提升了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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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一些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会公示其录用及候补人员的姓名、院校、专业、学历等信息。然而,在社交媒体上“搬运”这些公示信息,是否会侵害名单上人员的隐私与个人信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搬运”录取名单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小王是一名应届求职研究生。他偶然发现,被告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某大学vs顶尖高校我想试着缓解你出分前的焦虑》的涉案文章,附图显示了北京某企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姓名处作出了打码处理,但仍可识别出为原告姓名,其余院校、专业与学历信息未作打码)与递补人选名单(姓名处作出打码处理,无法识别具体姓名,院校、专业、学历未作打码处理,其中院校有A、B顶尖高校等)。文章内容中包含“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某大学好歹是个985,多的是国外不知名水硕把一堆顶尖高校毕业生挤下去”“其实我想说797966金沙娱场,顶尖高校就那样,没必要纠结”。小王和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即被告取得了联系,并通知被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虽表示道歉,但双方就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文章并没有修改或删除。原告小王主张,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暴露了其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虽上述信息已经由单位公示程序公开,但单位在发布7日后就已删除公示信息。涉案文章中暗示原告为“关系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涉案文章包含的“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等言论,并未指向原告,未使用侮辱性用语,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涉案文章中包含了录用名单截图,写明了原告的院校、专业与学历,关于姓名部分,被告进行了一定处理,但仍可通过图片辨识原告姓名。该录用名单系招聘单位公示信息,该信息在公示期间内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发布录用名单截图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涉案录用名单截图包含原告姓名、院校、专业与学历,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同时不属于私密信息797966金沙娱场,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被告在发布上述个人信息之时,未取得原告同意,但上述个人信息已经公示程序合法公开,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文章发布之前明确拒绝他人处理相关个人信息,也未举证证明该信息侵害原告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告无需就其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但同时,原告已于2023年6月向被告明确其姓名信息在涉案文章中清晰可见,并表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明确拒绝被告处理其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于涉案文章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处理,被告应对此行为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法官提示,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运行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如何在满足信息流通需求的同时,充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维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相对平衡,保障信息主体的自我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主体行使拒绝权的空间,即在个人公开后,信息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对该个人信息的进一步处理,保证已公开的信息不被扭曲,从而充分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首先应甄别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范围内对其进行合理处理,更要尊重信息主体的事后拒绝权。处理已公开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编辑 甘浩校对 刘越